杭电研[2013]167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
上传时间:2015-05-19 浏览次数:578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杭电研[2013]167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促进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师授课资格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热爱研究生教学工作,能教书育人。

(二)有坚实的业务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三)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四)硕士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成效显著者,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可适当降低职称、学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一般须具有教授职称;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学、研究成效显著者,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可以开设博士生课程。

第二章  授课教师职责

第二条  授课教师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对所任课程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各项学术活动,并将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带入课堂教学。

(三)遵守学校教学规范,认真完成教学大纲、授课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四)严格依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落实教学工作,精讲课程内容。按时完成考试命题、监考、评卷、成绩输入和提交等工作。

(五)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授课教师,必须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说明,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在保证基本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学的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高教学的国际化程度。

(七)维护课堂纪律,约束授课期间学生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课程开设、调整和要求

第三条  课程开设。各学院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本学院开设课程,各学科开设的课程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全校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负责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负责开设。

在制订或调整课程设置时,由学院确定课程授课教师,学院根据教师授课基本条件对教师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条  课程调整。课程调整仅限于专业选修课。

(一)课程取消。培养方案中,连续两年无人选修或选修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最低要求的课程,予以取消。

(二)课程增设。如因学科发展确需新增课程,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主讲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由学院完成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试讲听课等审核环节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入下学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

第五条  课程开设要求

(一)授课教师开设课程数量要求。同一教师在不同专业(含硕士、博士)独立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一学期同一教师在不同专业(含硕士、博士)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二)选课人数要求。每学期选课结束后,专业选修课少于3人、全校公共选修课少于10人课程不予开课。达不到选课人数最低要求的课程可采用个别辅导、读书笔记等形式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自学完成。

(三)相同、相近课程整合要求。不同专业或不同学院要求开设的课程如果相同或相近,由研究生院协调相关学院整合开设,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衡量课程教学目标的基本标准。所有课程应编写课程中、英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式(要求)、预修课程、教学安排、考核方式和参考书目等内容。教学大纲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学科发展确需变更应由主讲教师提出要求,学院向研究生院递交申请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修订后的教学大纲于下一个学期执行。

第七条  授课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授课对象、授课方式、考核方式、授课教材及参考书、授课具体时间安排与课时分配、课外学习要求等内容。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提供授课计划。

第八条  教材或主要参考书。为便于学生预习和复习,授课教师应指定本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应是学生易于购买或本校图书馆有一定收藏量的书籍。                                                                                                                                                                                                                                 

(一)如国内外没有适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提供内容较为详实的讲义或参考资料或教学大纲,供学生复制。

(二)以专题报告形式进行授课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每一专题开始前一周提供相关参考资料给学生复制。

第五章  排课、选课和调课

第九条  排课。依据学科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全校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安排。

第十条  选课、退课

(一)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校所排课表选修课程。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二)研究生未办理选修手续的选课,其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所选课程在开课后两周内经导师同意可办理退选手续,所选课程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零分处理,并不得补考。

第十一条  调课

(一)授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降低教学要求。

(二)授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地点和内容,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授课教师一般必须提前一周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见附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生效。授课教师负责将调课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学生。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调课、停课,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授课教师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免修、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十二条  免修

(一)学位英语课程免修条件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8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成绩130分及以上);或通过英语专业四级;或托福80分及以上;或雅思5.5分及以上;或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英语成绩75分及以上。

以上考试成绩必须在研究生提出免修申请所在学期开学之日前3年内通过(时间以成绩单上的签发日期和我校公布的研究生开学日期为准来计算)。

(二)免修程序及要求

1.符合上述免修条件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2.申请者本人须填写学位英语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成绩证明,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免修。

3.批准免修学位英语的研究生,获得学位英语课程免修学分,学位英语免修成绩登记为85分,不再参加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学习和考试。

4. 硕士生入学全国统考英语成绩75分及以上,系统将自动确认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免修并给予学分。

第十三条  补考。研究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将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由开课学院安排,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缓考。原则上研究生课程学习不能缓考。因病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应考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授课教师、导师、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参加开课学院安排的补考。

第十五条  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与原课程要求相同。

(一)补考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网上选课时申请重修。

(二)擅自缺考者或****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考取的成绩,须在课程成绩单上注明。

第七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研究生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学位课程考核必须采取考试形式,考试成绩至少占70%,平时成绩至多占30%。非学位课程(含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形式。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加笔试等多种形式,口试须有主考教师签字的文字记录;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二)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明确说明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以及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命题。授课教师须在考试两周前命制好试题。所有研究生考试课程每次考试应准备AB两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目不同、难易度相当的试题,由开课学院抽取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作为补考卷备用。条件成熟的课程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九条  成绩和学分。课程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地评阅试卷。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考试课须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二)研究生所修课程达到及格及以上成绩才能获取相应学分。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可以计作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条  阅卷结束后,授课教师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并将有本人签名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学院,学院把本学院所开课程的成绩单汇总后,一般于当学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内确认公布,并将有授课教师签名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成绩单一经提交,不得更改或补录成绩,授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或补录考核成绩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答卷以及其他考核材料,经授课教师本人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才能生效。

第八章  课程教学总结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研究生对该课的意见与要求、今后改进设想、教学方法总结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学院可将教学总结作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归档保存,并作为评选优秀课程(品牌课程)的重要依据。研究生院、学院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课程抽检、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杭电研[2009]132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外语教学的有关规定》(杭电研[2008]157号)同步废止。


附表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

 

课程名称

 

 

 

临时调课   

 

整学期调课

 

原上课时间、地点

 

拟调课时间、地点

 

调课原因:

 

 

 

 

                            

申请人签名:         

                                 

学院秘书审核意见:

 

      拟调课时间与听课学生其他上课时间      (是/否)冲突,拟调课教室      /否)冲突。

 

 

名:             

        

学院领导意见:

 

 

 

名:   (学院盖章)

        

研究生院意见:

 

 

 

名:  

        

注:本表一式二份,完成后一份存学院,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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