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杭电研[2016]62号
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激发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潜能,鼓励研究生多出高质量的创新性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成果。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 学术论文
1.理工科类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元/篇) |
SCI 收录的论文 | 2000 |
一级期刊论文;EI Compendex收录的期刊论文 | 1000 |
核心(含CSCD)期刊论文;EI Compendex收录的会议论文;GF报告 | 200 |
2.人文社科类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元/篇) |
一级权威期刊论文;SSCI、A&HCI收录论文 | 2000 |
一级期刊论文 | 1000 |
核心(含CSCD)期刊论文;CSSCI、ISSHP收录论文;GF报告 | 200 |
(二)专利成果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申请人申请并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防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2000元/项。
三、奖励条件
(一)论文的署名单位须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成果应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内发表。
(二)期刊级别参考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期刊级别的界定(最新版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
(三)同一学术论文成果按其最高标准奖励,不累计。
(四)《新华文摘》的论点摘编按核心期刊奖励。
(五)专刊(或增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等不在奖励之列。
(六)学术论文被期刊录用尚未发表、收录论文未提供检索证明不予奖励。
(七)专利成果必须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必须为第一署名人。
四、附则
(一)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实施,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未按时提交佐证材料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毕业当年内取得的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视同为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纳入奖励。
(三)奖金由学校财务按规定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四)导师和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审核,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