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研[2013]49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
上传时间:2015-05-16 浏览次数:259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省际交流

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杭电研[201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开展国际(境外)、省际学术研究交流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氛围,培养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二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申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创新能力,出国申请人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参加与学校签订交流协议或与学校有科研合作项目的省外、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的访学、交流和科研等活动;

4.交流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条  研究生国际、省际交流经费由学校和导师(或学科点)共同资助完成。

第四条  学校资助标准为:

1.国内省外地区交流时间3-5个月每人最高资助3000元,6-8个月每人最高资助5000元,9个月以上每人最高资助7000元;

2.亚洲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3-5个月每人最高资助5000元,6-8个月每人最高资助8000元,9个月以上每人最高资助10000元;

3.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时间3-5个月每人最高资助8000元,6-8个月每人最高资助12000元,9个月以上每人最高资助15000元。

第五条  获对方学校该项目全额资助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本专项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在出行两个月前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省际交流专项经费申请表》;

2.交流协议单位接收证明,科研合作项目证明等;

3.外语水平证明(国际交流的提供)。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拟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对经过学院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资助名单和拟资助额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于已获批准但因故未能在半年之内执行的项目,须提供说明。超过九个月未执行的,如需要继续执行,须重新申请。

第四章  经费核发与报销

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应在回校后一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省际交流专项经费项目成果表》;

2. 与资助项目相关的正式发票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有导师和本人签字;机票原件需随发票,国(境)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3. 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国际交流的提供)。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以上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将拟资助结算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原则为学校资助额度内报销,报销凭证不抵所批资助额度的部分,参照浙财行[2014]30号《关于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若上级主管部门有修订,按最新规定执行),按住宿费、伙食费或公杂费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省际交流专项经费申请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省际交流专项经费项目成果表》及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合法票据原件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所有受本专项经费资助的出省、出国(境)的研究生都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对方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有关管理条例,在外期间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和宣传学校形象,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省、出国(境)后应按照对方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五条  在申报、审核和报销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或校规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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